相关政策文件:劳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第二条限定: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交费的,可拥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组织解决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为交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纪和交费年限(含视为交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解决登记军龄手续后按限定交费的,其事实上交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量为交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纪和交费年限(含视为交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交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限定交费,公司交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公司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共有商量,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