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症员工,如果该员工无严重违背公司的规章规则,用人单位是不能在劳动者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隶属违法解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然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够合法解除两方劳动关系,并且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贴金。 《公司工人得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定》(劳部发1994479号)与《劳动合同法》中都限定,医疗期是指公司工人因得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当员工不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犯错做法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该时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时也应当顺延至该时限结束。有关医疗期的长短法律政策也有其明确界定。同时,医疗期并非必须一次休完,医疗期3个月的能够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量;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量;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量;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量;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量;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