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能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之内时解除劳动合同。即:
(一)在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均不能解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建议您提高维权意识,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不要随意签订一些具有承诺或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应该找专业的律师帮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