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应避免出现过失性辞退的情况。要在试用期努力达到录用条件,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营私舞弊,不与其他单位建立影响本职工作的劳动关系,不通过欺诈等手段签订合同,不触犯刑法。
(二)若遇到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可依法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三)当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劳动者有权了解裁员的法定程序和自身应得的经济补偿,企业应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