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2021年6月16日离职的完了因为我是一个船员并且那年是疫情期间2021年离职我是被公司以先离职后复职的方式诱导离职的当时我考虑了公司以前给我交过社保,并且考虑了以后要办退休,有可能要找公司,就没有跟他纠结没有跟他恩,在意那些事情关于赔偿的事情但是后来因为我跑船没办法也没有时间去处理这种事情到了2025年我查我的社保的时候发现公司2000年,年,2000年之前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因此我四处询问发现当时公司诱导我离职,没有给我经济赔偿,并且落脚我社保我自从去年就是2025年12月份一直到现在一直在维权通过各个投诉平台去投诉也与公司做过沟通那么你说我这个时效算不算中断了?
[律师回复]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在2021年6月16日离职,并在2025年12月开始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您在2025年12月开始维权,如果这一年内您有通过投诉平台投诉或与公司沟通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构成时效中断的情形。时效中断意味着,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具体的时效中断是否成立,需要根据您所在地的具体司法实践和您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来判断。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