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肇事方可不可以垫付药费
[律师回复] 1、现行法律体系里没有任何条款把肇事方先行支付医药费划定为必须履行的义务。早年适用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则中,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始终以交管部门出具的正式事故责任认定书为核心前提,所有前期产生的相关费用,最终都可以通过对接承保保险的理赔流程走完统一结算,或是走完司法诉讼程序厘清各方承担比例后统一结清。肇事方完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要不要在事故处理前期垫付相关医疗开支。
2、要是肇事方出于化解矛盾的考量选择提前垫付费用,所有直接给到医院的医药费缴费单据、通过转账划扣费用的交易记录原件都要妥善收存,尽量不要把自己手里唯一的凭证随手交给受害方。还可以在交付钱款的当场,请收款的受害方出具一张书面的收款说明,白纸黑字写清楚这笔钱的用途就是对应本次交通事故的医疗支出,避免后续保险核算理赔时出现说不清的资金争议。
3、要是肇事方直接明确表示不愿意垫付前期费用,承保对应车辆交强险或是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约定的责任额度范围内划出专项额度,先把紧急抢救产生的费用支付到位。碰到肇事方出事故后直接逃逸,或是涉事车辆根本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特殊情况,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介入,先行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紧急抢救开支,这笔钱不会直接核销,后续会由基金的日常管理部门向肇事方发起追偿,把垫付的资金全额追回。
从行业观察的角度来看,如今不少地方的交管部门、保险机构正在探索更灵活的事故费用快速结算机制,尽量减少事故双方在救治前期的资金拉扯,既不强制给肇事方增加额外的前期资金压力,也能尽可能避免受害方因为凑不齐医药费耽误救治的情况出现。各方完全可以顺着法定的处理路径推进,不用在前期垫付的环节产生无意义的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