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以不满30天为由不办理离职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处于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学校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学校以不满30天为由不办理是不合理的。如果已过试用期,一般确实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学校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即使不满30天,学校也应办理离职手续:
-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如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双方协商一致:若劳动者与学校就离职时间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即使不满30天,学校也应按照约定办理离职手续。
若学校无正当理由,以不满30天为由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先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办理离职手续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