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用吗
[律师回复] 1、从当前民事纠纷处理的实际运行逻辑来看,同一行为同时触发违约层面和侵权层面的责任时,当事人一般不能同时提出两类责任的追责要求,只能选其中一条路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2、现行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做出违反约定的举动,同时侵害到另一方的人身相关合法权益或者现有实物类财产权益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自主挑选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或是按侵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追责。这条规则的核心作用是防止受损方针对同一项损失拿到两份赔偿,出现没有合法依据却额外获利的不合理情况。
3、两类责任的底层支撑逻辑完全不同,基于合同约定生成的责任,核心是弥补当事人因为对方没按合同履约,拿不到原本按约定能获得的收益这类损失,比如合同里提前说好的违约金、正常履约就能拿到的经营收益这类。而基于法律明确划定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生成的责任,核心是保障当事人本身就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益,比如身体受伤的损失、精神层面遭受严重打击的相关补偿等。要是放开两类责任同时主张的限制,很容易出现同一笔损失两边都要赔偿的情况,比如治伤花出去的同一笔医药费,既算进违约损失里要一次,又算进侵权损失里再要一次,直接和民事赔偿规则里“损失多少补多少”的基础要求相悖。
4、也存在少数可以分开主张的特殊情况,要是某一违约举动,除了影响合同正常履行能带来的收益之外,还单独造成了当事人本身固有合法权益的新损害,就可以针对不同性质的损失分别走不同的追责路径。比如运营客运的公司没按约定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途中出事故,既弄坏了乘客托运的行李,又导致乘客本人受伤,这种场景下,乘客可以针对行李损坏这类和合同履约直接挂钩的损失,按合同约定追责,同时针对自己身体受伤这类本身享有的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按侵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追责。只要确保两次主张的损失范围完全没有重叠,不会出现同一笔支出重复索要赔偿的情况,就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要求。
5、放在法律服务行业的长期发展视角来看,这类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也在倒逼从业者跳出单一的法条套用思路,针对具体案件里不同性质的损失做精细化拆分核算,给当事人设计更贴合实际损失弥补需求的主张方案,也能推动民事赔偿的实操流程朝着更精准、更公平的方向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