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周智文律师
周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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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条案例
刑事辩护
86%
25条
合同事务
7%
2条
债权债务
7%
2条
刑事辩护(25)
合同事务(2)
债权债务(2)
电话扩充设备接收验证码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不起诉
律师价值:通过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共同努力,准备并提交证据及法律意见,当事人取保候审,最终不起诉,即无罪
刑事辩护
被告
男子趁女子醉酒后发生性关系涉强奸案—检察院不起诉
律师价值:周律师根据本案的证据及事实,多次与检察人员通过法律意见、补充意见及电话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对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即甲无罪。
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
经营者收取货物后低价转卖失联涉嫌合同诈骗罪——检察院不起诉
律师价值:通过组织证据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没有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且通过积极退款达成和解,使当事人能在初期获得取保候审、不批捕的良好效果,后期检察院不起诉,当事人获得当然无罪的良好结果,且只关押了30天左右,辩护效果较理想。
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实际销售价认定缴获品牌服装的价值
律师价值:检察院起诉认为部分应可按实际销售价认定,但部分未鉴定价值的服装仍按吊牌价起诉,认定缴获服装的金额为1440393元。法院庭审,辩护人提出全部缴获的服装均应按实际销售价格为准,不应按吊牌价认定,被缴获服装因未销售出去应属犯罪未遂,另提出其是从犯等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上述意见,最终认定缴获服装价值为373033 元,是犯罪未遂,甲是从犯,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刑事辩护
被告人
郑X骗取巨额外贸专项补贴案——缓刑
律师价值:检察院指控郑某诈骗领取某市外贸专项补贴47751718.71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论罪应当重判。但该案经辩护获得了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案通过为郑某做无罪辩护,达到了有罪轻判的辩护效果,此经验还是值得总结提炼,并用于日后实务办案。
刑事辩护
被告人
34人红酒、红包网络诈骗案—获减刑
律师价值:法院认为“2018年1月至4月11日期间,该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65123.04元”的指控证据不足。只认定2018年3月至4月11日期间以各种名义骗取的微信红包款共计人民币71249.63元,骗得“酒款”共计人民币122220.96元的事实。且认定莫某只是从犯,有坦白情节,并结合莫某积极退赃4833元等情节,对莫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事辩护
被告人
“5.02”网络制贩枪支案—获轻判
律师价值:周智文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张某销售枪支零件57套、身子2套的指控有异议、张某是从犯等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套件”57套中有4套已退款、6套未发货,“身子”2条,其中1条已退款,并采纳张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并同意给予从轻处罚,判决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刑事辩护
被告人
佛山XX运输毒品大案—获轻判
律师价值:辩护人认为胡某属于受雇运输毒品,并不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及积极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其仅处于从属地位,未起到支配、指使、纠集他人运输毒品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认定胡某是从犯,判决胡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辩护
被告人
IFA赌球平台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起诉
律师价值:周律师认为李某只是投资IFA平台的理财产品,没有参与赌博行为,其介绍亲友投资的也只是4比4稳定收益产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帮助收取赌资不超过20万元。即使涉案其情节也相当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2019年4月25日,检察院认可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月26日,李某因检察院不予起诉被释放。
刑事辩护
被告
5折购车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
律师价值:周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多次会见沈某及其亲友,了解案件实情。周律师认为沈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沈某主观上没有占有客户钱财的目的,沈某本质上是基于获取投资收益,实施折扣购车吸纳资金。从沈某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特征,反映出沈某没有诈骗的事实,沈某名下也有大量房产,价值数百万元,可以弥补报案人员的大部分经济损失。沈某实质上是一名受害者,是被投资平台诈骗的受害者。周律师会同沈某的亲友,组织了本案多组证据,提交给检察院,并向检察院提出沈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
被告
13人科技公司理财平台诈骗窝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律师价值:周律师认为贾某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其没有在自己独立意志下实施诈骗行为。即使构罪,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其没有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不必对公司领导及其他人员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周律师整理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2次,后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贾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9年3月4日,检察院对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日,贾某被无罪释放。
刑事辩护
被告
灯企老总开空头支票涉票据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
律师价值:周律师经过多次会见李某,了解到李某已经多年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李某不但没有将公司资产转走,期间因公司亏损,多方筹借款项给莫某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提前开具给供应商的支票以支付货款,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公司无法兑付支票只是经营不善导致。李某在老家经营电器销售门店,没有逃跑迹象。周律师整理了本案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检察院,向检察院提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辩护意见。2018年10月25日,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当日,李某被公安机关释放。
刑事辩护
被告
股份公司业务员套取产品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不起诉
律师价值:周律师对公安局认定的侵占金额有异议,经检察院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办案部门核查后认为林某实际侵占金额应为8万多元。周律师提出该公司领导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及林某代收货款,往来金额非常频繁,不排除有漏算款项的可能性,本案侵占8万多元金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本案涉案金额刚刚达到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情节轻微等意见。2019年3月28日,检察院以林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辩护
被告
一起家庭演绎的悲剧——故意杀人、强奸案轻判14年
律师价值:庭审时,周律师为梁某辩护,提出受害人李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梁某和李某原属夫妻,刚离婚,其杀人行为是家庭激情犯罪,强奸行为是为泄愤,与一般强奸行为有很大区别;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故意杀人及强奸罪行,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梁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梁某尚有3个年幼小孩及父母年老需要抚养等辩护观点。庭审效果良好,得到审判人员及公诉人的认可及同情。
刑事辩护
被告
强制猥亵案疑点重重——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价值:周律师察觉到本案主要的指控证据为事主两夫妻及录音。周律师对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录音是在事主两夫妻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录制的。会同家属积极收集对林某有利的证据,提出了本案的多处疑点。通过出庭辩护,争取到法院认可,本案认定林某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事实存疑、证据不足。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检察院撤回了对林某的起诉,并作出对林某不起诉的决定。林某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国家赔偿。
刑事辩护
被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检察院不起诉
律师价值:在持续会见、阅卷,了解案情后,我突然想到还有一些人员,中山市横栏镇**玻璃厂的职务核心人物财务邹某以及一些与罗某有接触的员工张某,或许他们的证言将会是改变对我们当时不利情形的关键所在。接着,我便找到他们,让他们帮我们作证。结果,果然不出所料,他们的证言被检察院采纳了,最终决定不起诉。
刑事辩护
被告
某楼盘盗窃案——缓刑
律师价值: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以非法惩处;二、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态度良好,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刘某积极退赃,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
刑事辩护
被告
中山特大集资诈骗案——缓刑、变更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律师价值: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林某被抓获后立即委托了周智文律师辩护。周律师提出林某是从犯、指控诈骗金额有误、只应对参与期间的犯罪承担责任、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采纳周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依法判处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刑事辩护
被告
携他人13张银行卡取款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律师价值:马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受肥仔指使,携带13张他人的银行卡到中山市为肥仔取款,在取款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刑拘后,马某的家属委托了周智文律师为其辩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为诈骗罪,涉案金额65300元,电信诈骗法定刑3年以上。经会见马某,周律师对本案是否构成电信诈骗提出了异议。后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的定性,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起诉。周律师为马某做有罪罪轻辩护,马某获轻判。法院判决马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刑事辩护
被告
拨打诈骗电话从26521人次减为4427人次
律师价值:赖某与同伙共同拨打电话诈骗。检察院原起诉赖某参与两个诈骗团伙,且拨打诈骗电话26521人次。周智文律师接受赖某委托,一审开庭为其辩护,提出赖某仅参与其中一个团伙犯罪,且参与时间只有一周,拨打的诈骗电话人次应从被抓获前一周开始计算。庭后,检察院、法院认同周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检察院对原起诉书进行变更,认定了赖某只参与林某团伙犯罪,在案发前一周才参与电信诈骗,拨打诈骗电话只有4427人次。法院依法认定该事实,对赖某作出轻判1年10月。
刑事辩护
无
周智文律师案例:公司财务经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适用缓刑
律师价值:检察院指控,某公司财务经理陈某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0多万元。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没有认定陈某有自首情节是错误的,且陈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法院裁判,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且是公司三名被告人中量刑最轻的。
刑事辩护
被告
上市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发回重审、改判、减刑
律师价值:某上市公司一业务部负责人黄某某,挪用公司货款约380万元进行网络赌博,期间归还99万元,其余赃款未能归还。黄某某委托周智文律师为其一审辩护人。一审法院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周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罪名的定性有误,为黄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经重审,重审法院采纳了周律师关于本案应定性挪用资金罪、黄某某没有伪造收款账号证明等主要辩护意见,依法对该案进行改判,判决黄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减轻1年。
刑事辩护
被告
检察院改变盗窃定性,以职务侵占罪起诉
律师价值:孙某伙同汤某、曾某、柳某等人盗窃公司财物。孙某被刑拘后,其家属委托了周智文律师为其辩护。该案公安机关原定性盗窃罪侦查,周律师认为该案应定性职务侵占,并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定性进行变更,以职务侵占罪起诉。法院判决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轻判1年2个月。
刑事辩护
无
非员工伙同公司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价值:被抓获后,汪某委托周智文律师辩护。公安侦查阶段,因汪某并非公司员工,将本案定性为盗窃案。周律师提出公司员工均是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得公司财物,汪某伙同公司员工共同盗窃行为,属职务侵占团伙犯罪的共犯,依法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检察院认可这一观点,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刑事辩护
被告
会计人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
律师价值: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委托周智文律师辩护。本案难点在于不清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较大,张某没有能力赔偿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周律师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本案虽然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没有实质证据反映出有用于抵扣税款的情况。周律师还指出张某是从犯,有立功表现,有坦白情节,适用缓刑适用条件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周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依法判决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
刑事辩护
无
4 年打下1起企业合伙人退伙纠纷案
律师价值:经过上诉案件获得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退还款项约60万元。
合同事务
原告
3 年办1起产品质量问题买卖合同纠纷案
律师价值:代理上诉案件,因诉讼方案妥当,案件得到二审法院认可,判发回重审。经重审后改判胜诉,给当事人挽回较大经济损失
合同事务
被告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案撤诉
律师价值:经律师调查核实,原告曾经营过贷款公司,确有10多宗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另有资料反映原告私自放贷未起诉案件达数十宗。代理人整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及代理词,以详述原告长期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事实。被告骆某某也向相关部门反馈了原告的前述行为。经角遂,原告权衡利益得失后,遂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债权债务
被告
涉外民间借贷仲裁案
律师价值:案件的难点主要是在财产保全工作上,以及得到裁决后执行难的问题。本案及时对债务人在多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胜诉后及时申请执行,为执行到财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债权债务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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