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没有
承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承包这类工程,你们老板,如果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方公司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
2、
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
法规的保护; 你们都应当按照《
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老板
拖欠你
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
违约行为;
3、根据《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
工资直接发放给
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4、也就是说只要你们老板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没给你发工资的,你们可以直接去找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索要工资。或者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5、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老板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你的工资;
6、若老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你可以将老板和具备用工主体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待判决后,
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