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竞业限制的种类过于苛刻,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该约定无效。
2、但是,您仍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义务。竞业限制限制的是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
劳动者不得:
(1)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
(2)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竞争关系应由单位举证,常见依据如
营业执照载明的
经营范围,还可以通过调查门店或工厂产品、公司网页对产品或业务的说明、共同客户作证等方式来证明。
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
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
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的30%按月
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
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若之后真的涉诉的,您可以以您非对方的
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竞业限制主体范围;以及经营范围与对方不同、未付竞业限制
补偿金等来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