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与
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可以作为
减轻处罚的依据。但是,能否作为免予
处罚的依据,还要根据涉案的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这与其他
同案犯没有到案无关。根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
量刑有关的事实、
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
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
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
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
自首、坦白、
立功等法定
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
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