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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主要约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10w+浏览 匿名 2021-06-28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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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清远答疑法务
    清远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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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住所地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四、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
    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营业执照)。
    六、股东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表决权
    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
    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九、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十、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

    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
    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
    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
    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五、股东代表诉讼
    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六、股东直接诉讼
    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
    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十、股东清算义务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十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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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浏览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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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浏览 2024-09-15
违章建筑认定主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 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 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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