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产假规定158天还有
难产假,如果难产增加
产假15天,这个是国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
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