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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房子归属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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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关于离婚协议房子归属这个问题。首先,既然AB已经到民政局去协议离婚了,那么他们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该是已经经过民政局的确认了的,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是不会存在争议的了。既然如此,A已经在协议书中承诺了房子归C所有了,相当于法律上规定的赠与行为,只要没有那几项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那么,该财产自然已经是C所有,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就A将房子转卖,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因为目前房子是公司名下的,这样的买卖风险很大,可能买的人不怎么会有,即使有了,因为房子并没有过户,所以即使成立了买卖关系,房子的所有权也不受影响;但是如果A后来取得了署其名的房产证,此时第三人买了这个房子,如果他是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子只能是该第三人的了,C可以向A主张要求售房款而已。比较安全的做法是,看现在是否能在不能办个人房产证的情况下,用C来替代A,办理一下变更手续;或者个人房产证出来的时候,立马去进行过户。
离婚协议上房子归属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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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提前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具备明确的被申请人、明确的复议请求以及充分的理由陈述;
其次,申请人须为声称特定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具有法律地位的实体组织;
再次,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范的范畴以内,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事宜应由本行政机构有权处理;
最后,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申请的时间应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畏罪自尽后会追究家属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例中,倘若当事人由于害怕受到严厉制裁而产生了畏罪自杀的行为,检察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判决。
2.然而在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例里,若是涉案当事人选择畏罪自杀的话,只要其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诉讼程序便将会立即终止;
但若存在有效的继承人,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就需要以继承所得遗产为上限来承担起法庭所判定的相应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当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足以被认定为犯罪时,检察机关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启动的调查程序应予以撤销,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布无罪。
2.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检察机关同样会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经过特赦令取消刑罚惩罚的人员,检察机关也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根据刑法关于自诉案件处理规定,只有当犯罪事实已经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主动撤销告诉时,检察机关才能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5.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检察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6.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也有权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还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当原告死亡且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时,诉讼程序将自动终结。
2.当被告死亡且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亦无任何人需承担相应义务时,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结。
3.在离婚案件中,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结。
4.在追讨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及解除收养关系等案件中,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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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2000元归谁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超市偷窃行为的法律惩戒措施,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盗窃超市物品价值较低的情况,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制裁,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会被判处五个工作日至十个工作日的拘留,并且可同时施加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其次,若盗窃数额较大或存在诸如多次盗窃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构成盗窃罪,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体要件,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
最后,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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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按要求施工产生中毒责任在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劳动者因违规操作而引发事故并导致自身遭受伤害的情况下,若该伤害被判定为工伤范畴,那么劳动者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全面的工伤福利待遇。
然而,劳动者因违反安全操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问题,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具体的赔偿比例需视情况而定:
1.对于劳动者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应由劳动者全额承担;
例如因情感困扰或情绪低落而故意毁损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
2.劳动者如存在严重过失,则应承担约50%的损失;
即那些本可避免的失误,如因违规操作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酒后上岗导致损失等,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约一半的损失;
3.对于劳动者一般过失或在正常工作中未表现出主观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不论数额大小,都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例如,不应让无保管职责的销售人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身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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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吗?
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归谁是要根据房屋拆迁的具体情形来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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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给女方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析:
1、并非如此。
这方面存在着两种情形,即成为共同财产的情况: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若夫妻双方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即使房产证上仅注明了其中一人的姓名,也应当被判定为是夫妻二者共有的财产;
又如果不动产是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且权属证书上仅标注了某一方子女的姓名,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所提供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特别约定。
2、同样地,并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
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权属证书上仅标注了出资人子女的姓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可视作是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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