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 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士还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求提供婚姻证明;
2、 房价30%外地人士40%或以上自筹资金的存款,以及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工作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3、 向售房单位索要的:a、《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房)的复印件。b、售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5、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7、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上述“外地人士”是指外省市在沪工作人员,欲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满十八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当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并经过公证部门公证;
2、 在沪有固定工作二年以上,并由工作单位出具职务、经济收入、联系地址的证明;
3、 购买本市内销商品住宅,所购住宅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各行各经办行(部)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范围的楼盘;
4、 在贷款行开立存款户,存款余额不低于购房款的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二、 贷款额度与期限
1、 本市居民,贷款最高额度为房价的70%,贷款期限最长20年。
2、 外地人士,贷款最高额度为房价的60%,且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三、 贷款银行审查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和证明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借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然后确定实际贷款额度,并通知借款人承诺贷款。
四、 签订合同
1、 借款人、贷款银行和售房单位(保证方,保证期至将借款人房地产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止)三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2、 借款人、贷款银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五、 办理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六、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持公证处公证后的住房抵押合同,到所购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并携带下列资料:
1、 经银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书”
2、 经公证处公证后的住房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负担。
七、 办理所购房屋的保险手续
贷款银行收到借款人的住房抵押登记证明〔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期房)或房地产登记部门收件收据(现房)〕后,将为借款人代办保险业务,保险费用按保险公司规定支付并由借款人负担。
八、 办理贷款
以上手续办完后,银行将贷款划到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售房单位。
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分期偿还银行贷款,偿还期结束后, 凭银行出具结清凭证领取住房抵押证明,到原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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