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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受伤,请问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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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2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工地干活受伤,请问谁来赔偿”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权:

一、是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主张赔偿。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若作为承包单位的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受该组织或自然人(如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即使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承包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按照雇佣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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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受伤,请问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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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受伤,请问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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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受伤应该由谁来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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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五年之内一共贪污15万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嫌贪污受贿15万元的罪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应被依法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须缴纳相应罚金。
在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在提起诉讼之前主动坦白自身罪行,真心诚意地表示忏悔,积极退回赃款,以期有效预防和减小损害后果的发生,则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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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受伤应该由谁来赔偿
民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伤情稳定时,继续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根据按鉴定结果向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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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个人原因受伤公司辞退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劳动者受工伤之际,原则上,雇主是不可轻易地解聘他们的。
具体而言,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处在医疗期中的员工,雇主不能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来解除其劳动合同。
然而,若该名员工达到了过失性辞退的标准,那么雇主仍有可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过失性辞退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胜任岗位要求的;
其次,严重违反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
再次,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的;
此外,若员工在同一时间内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将对其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且经过企业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最后,以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得企业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
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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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干付违约金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确认的一种赔偿措施,其既能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具备对违约方进行惩戒的作用。
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大小并不受数量限制,通常依据双方预计的由于一方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程度来衡量。
当一方违反约定后,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若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于”高出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降低违约金的金额。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准在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其中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两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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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没签合同受伤谁来赔偿?
工地干活没签合同受伤谁来赔偿,答案显然是用人单位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是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只要是经过工伤认定程序鉴定为工伤的,那么劳动者就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工伤赔偿的事项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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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诽谤罪受害主体单位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欲构成诽谤罪,需具备诸多严重情节,诸如:
连续捏造事实进行诽谤;
构成重大损害他人名誉、人格之事实;
对诽谤之事产生严重负面争议的;
从而诱使他人罹患心理疾病乃至引发被害人自杀等极端情况。
对于诽谤罪应如何量刑,须视具体情形而定:
第一,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第二,仅在被害人提出控诉时,法院方能审理此案,但如涉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危害国家利益者则除外;
第三,"告知才得以处理"是指若诽谤罪名成立,且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被害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诽谤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诽谤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侮辱罪相类似,均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
其次,在犯罪客观层面,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事实,旨在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程度严重,情节恶劣的行为;
最后,作为犯罪主体,诽谤行为必须由一般主体实施,同时鉴于此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显然明知自己散布了足以破坏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且明知如此行为可能引发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后果,甚至蓄意希冀这样的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电脑系统问题算不算质量问题应该找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当电脑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应当立即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针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您还可以选择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投诉。
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妥善保管好购买凭证以及相关质量受损的证据,以便于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有力支持。
关于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投诉的时效性至关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消费者在遇到争议后有两年的时间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进行投诉或申诉。
其次,消费者可以选择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
若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法亲自前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也可以选择通过书面投诉的方式,将相关材料邮寄至该组织。
最后,对于某些涉及到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现场见证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案件,消费者则需亲自前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所在地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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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没签劳动合同受伤谁来赔偿?
工地干活没签劳动合同受伤由用人单位来赔偿,只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此时即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工伤赔偿,具体的工地干活没签劳动合同受伤谁来赔偿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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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相向转弯的两车谁负全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相关说明如下:
若在交汇处发生碰撞,将由跨压道路中心线的一方承担起所有责任;
对于尾随事故,需由后续车方负责承担全责;
若违反了车辆通行法规,需由明显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承担全责。
当双方同时负有明显或非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则属于同等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额度范围内进行相互赔偿,如超过该额度,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车祸发生时双方都处在跨越线路调头的状态,且都存在违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适用于双方同责的情形,即按照同等责任进行相互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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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死亡谁来赔偿?
工地干活死亡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192条当中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如果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为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之下,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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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驳回诉讼请求和不予受理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一、适用阶段差异显著。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递交诉状至其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所进行的“审查”环节中所做出的决定;
而驳回起诉则是在案件已经立案并进入审理直至审判结束前给出的处理结果,对那些人民法院尚未正式立案的案件并不适用驳回起诉这种方式。
二、法律依据各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这两种行为的法律依据均为程序法。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迥然。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主要关注的是程序性问题,旨在否定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四、法律效力存在区别。
尽管一旦生效,无论是不予受理还是驳回起诉,其当事人都将无法再以同样的理由就该争议法律关系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这两者之间仍存在着相对性和条件限制,例如,若某起起诉因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那么当事人仍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红绿灯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负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十字路口处,电动车与汽车方面不幸发生了碰撞事故。
其中,责任划分依据应参考肇事双方当事人在事件中所实施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程度来具体判定。
如若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失,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存在过错,那么根据其过失程度,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将适度减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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