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鉴定费不需个人支付 我市转发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5月10日11:12 合肥在线 林玮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下文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因鉴定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送达的鉴定结论不服并拒绝签收的,造成工伤职工待遇得不到及时支付,工伤职工申请仲裁前的时间视为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鉴定费用支付、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鉴定办公室工作职责等。《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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