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加班,但是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小时。。需要说明的是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了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果在省级劳动保障部分拿到批文,可以实行综合工作制,就是全年无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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