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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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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5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这就是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知识,希望你能了解

上市公司股权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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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的上市公司股东投票问题怎么解决?
涉及网络的上市公司股东投票问题也越来越多,其解决方法是:通过网上进行投票。随着科技地不断发展股东们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有关部门为股东们提供解决的方案。股东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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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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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审计中的常见问题
税务问题:流转税问题、所得税问题,公司虚增收入、少计费用,导致多交所得税,上市审计时予以调整,利润减少,所得税却无法调减。往来款计息问题:股权投资问题:市前运作不规范问题、投资收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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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未出资还分红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本公司出具的会计账簿。
然而,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其并无此项权利。
所谓隐名股东,也被称之为匿名股东,是指某些投资者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出于其他特殊目的,选择借用他人名义来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出资,然而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等文件中,他们的身份却被记载为他人。
若匿名股东欲行使查账权,
首先需要对自身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尽管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者,但由于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只有在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得到确认之后,才能依法行使股东查账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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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法律问题
购买股权中的法律问题:现阶段,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因为这种方式不牵涉公司存亡及职工安置等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存在的障碍较少。资产收购中的法律问题:资产收购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收购资产时不收购负债或者说不收购“定时炸弹”。合并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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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是发起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自公司正式创立伊始,所有引入股权投资的股东并不必然就是创始团队成员。
在创建初期阶段,暂无任何股东介入,唯一存在的便是发起人。
一个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指参与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主动提出设立新公司的请求,积极购置公司的资金或股票并为公司的初创运营负有责任之人。
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通常将会晋升为享有股权的股东地位。
当公司顺利建立之际,发起者便成功转变为了股东,享有股东应有的权益,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股东职责。
当然,若想成为真正的股东,发起人必须确保公司能够顺利成立,并且在公司设立阶段积极筹备,认购过股份,支付了相应的出资,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署了公司的章程,否则发起人未必能成为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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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问题案例有哪些?
京东方对北京市政府发行。对询价加强监管。分离债:债在债券市场交易,权证在股票市场交易,分离交易。审核要求比可转债高。偏债性。给企业发行期的选择,6个月内发行即可。信息披露要求适当精简。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仍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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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夫妻开公司股份怎么分配最好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夫妻间的企业股权共享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相关法规,此类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首先,若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决定将其各自的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且获得过半数股东的赞同,同时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该股东的配偶便有资格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其次,若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及转让价格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尽管过半数股东并不支持此次转让,但他们愿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这些出资额,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这些出资额,则应被视为他们已经同意转让,此时该股东的配偶便有资格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最后,用以证明前述条款中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既可以是股东大会的正式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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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问题主要有哪些
公开披露的义务不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开董事会要披露;应该明确事项,基准日由董事会决定;确定发行对象名称、价格、数量事先确定;可以不确定,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限售期;数量不确定,董事会应确定数量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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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单方面要求转让股权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内,某一位股东欲向同一个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股份转让行为时,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自由地进行转让,此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若该股东意欲将手中的股份转让给非本公司的其他第三方,则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不得擅自进行转让,否则将会被判定为非法行为,并需征得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方可实施。
在此情况下,该股东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其股权转让事宜,并请求他们给予明确的回复。
如果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未能给出任何回应,那么便可视为他们已经默许了此次转让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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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死亡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如下所述:
丈夫或妻子每月经享四成份额,其余家属则分别享有百分之三十份;
对于独身老人和无人抚养的儿童而言,他们每月获取补偿款的比例应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百分之十。
此外,所有照料亲属的总抚慰金金额不得超过因公殉职员工生前薪酬价值的上限。
关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畴,请参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
城市银行破产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银行业中,若有银行面临破产风险,客户的储蓄存款将会受到存款保险机构的保护和补偿,然而这一补偿也存在着一定的限额。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计划,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对于每一位客户在某一家银行的存款总额未超过50万元的情况下,倘若该银行不幸破产倒闭,客户将能够得到与其实际存款金额完全等同的全额赔偿。
然而,如果客户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总额超过了50万元,那么他们最多只能获得50万元的赔偿,而超出的部分可能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法律依据:
《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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