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调解、仲裁、
诉讼。
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1、协商。当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因是否构成
工伤,以及
工伤待遇如何结付发生争议时,双方
当事人可以通过谈判、磋商,从而达成共识解决争议。
2、调解。当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时,他们可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3、仲裁。是由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争议,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法律、
法规作出判断,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4、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工伤保险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诉讼是工伤保险争议得以解决的最终的最有效力的方式。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一)申请
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