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不在其受案范围内,例如属于具体的行政争议、民事财产纠纷的;不在其
管辖范围内;或者劳动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责任的时效的等。
2、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
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
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