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分为
合同无效的缔约责任和
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类型:擅自撤回
要约导致
合同订立失败;因未尽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造成方承担过失责任;因未尽保护义务造成对方权力遭受侵害;其他合同不成立的情形;由于合同订立问题或要件问题导致
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变更或撤销;无权
代理的情形。
2、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包括
签订合同、解决
纠纷的支出、未达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损失,这些都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在权利人请求
赔偿时,应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