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
拆迁双方的
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
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
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
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
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
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
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
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
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
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
产权证书、
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
法规规定,采取
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
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
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