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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小区的地下车位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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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1、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
2、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与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小区内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作为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外出售多余停车位;业主则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住户的专用权,一旦将来拥有私家车,将面临无处停车的境地,而为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早已被“外人”买走。为避免此类尴尬局面的出现,就要求开发公司在处分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时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即处分行为不得侵害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小区之外的人侵害了小区内业主的权利。如果开发商拥有合法的产权,自然就可以对自己的东西进行处分,那么出售停车位也就是合法的。但如果经过认定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停车位,此时开发商就无权进行买卖了。
问一下小区的地下车位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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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可以买卖吗?
应当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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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中止诉讼终结诉讼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此两者所涉适用于的情境并不仅仅存在差异性,同时在法律效力及结果层面上亦同样各异无常。
中止执行仅意味着本次执行程序阶段性的暂告结束,而非对整个案件的彻底终局,当申请执行方发现被执行人已具备足够履行义务之能力时,其有权再次启动申请执行程序,且在此过程中,无需受制于申请执行期限的约束与限制。
然而,若执行程序已经宣告终结,则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权益将随之消失殆尽,无法再依据原判决向法院提出新的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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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小区地下车位的处理方式包括哪些
一种是开发商对该车位进行销售,一种是出租该车位。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视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而定。开发商单独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在销售时未分摊,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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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机修工岗位让去开机器离职会有补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面临调岗导致被逼迫辞职的情境下,实际上是有可能获取赔偿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了确保您能够顺利地获得应有的赔偿,以下三个要点请务必牢记:
首先,绝对不要提交任何形式的辞职申请表,因为只要您一提交,就意味着您是自愿提出离职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自愿离职者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其次,您需要尽可能地收集到公司对您进行调岗的书面文件,以充分证明公司的行为不当,这样您便有权拒绝公司的调职通知,并向其详细阐述您的反对意见;
最后,请妥善保管您之前的绩效考核记录以及其他量化指标,尽管这些材料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衡量您是否胜任新岗位的依据,但它们却能成为您证明自身能力的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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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微小不予逮捕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未能批准逮捕之后,应对其进行如下处理:
(1)若人民检察院对某项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则须给出具体原因;
如果需要补充调查取证,则需同时通知当地公安局;
(2)当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时,公安局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刻释放相应人士,并及时将相关释放及执行情况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3)对于仍需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并且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遇。
1、被拘留者如无涉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2、若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实施逮捕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应当逮捕的罪行,但因确属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卖方无权处分不动产,买方能否取得所有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方可实现。
当无合法处分权之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予受让人之际,物之所有人有权予以收回;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那么,只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受让人即能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之时系出于善意;
(二)其所支付的对价属合理范围内;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需依法进行登记的已完成了登记手续,无需登记的则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若受让人根据上述条款获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合法处分权之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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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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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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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
小区车位买卖合法需要看开发商是否拥有小区的产权证,如果小区是业主共同分摊面积的,或者在规划时,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则开发商不能将小区地下车位进行买卖,并且地下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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