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质押,即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
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属于
担保物权的一种。
《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支票、
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的设定方式与
动产质押的设定方式相同,首先由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然后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还有许多共同点,如质押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实现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