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报告程序。单位应当自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
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
工伤认定程序。单位没有提起
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
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
工伤鉴定程序。在
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
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
伤残等级的行为。
4、协商
赔偿程序。单位投了
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
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
劳动仲裁法规提起
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
仲裁不服的,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
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
执行程序。仲裁或者
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
执行局提起
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
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9、《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