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
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
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
破产清算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