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承租人的“
优先购买权”是指
房屋出租人欲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另外,如果有
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等3种情况,承租人无权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3、如果原房主出
卖房屋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房屋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主张原房主对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但承租人不可以主张原房主与新房主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