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限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国有土地;但是,兴建乡镇公司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准许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准许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隶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形式占有农民
集体土地进行非乡下建设均为
违法做法,因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做法也因违背
法律强制性的限定而无效。《乡村
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限定“
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乡下用途,不得用于非乡下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做法都是违法做法,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而所谓的“
以租代征”实质就是规避土地用途
管制规则,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规则,规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规则,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做法。违背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制,规避农地转用和
征地依法审批、规避依法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交纳征地
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以出租(承租)、
承包等方式,用农民集体土地搞事项建设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