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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的前的未分配利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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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0
1、分配股利或利润
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期末结转
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
3、弥补亏损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但是,以税前利润和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的前的未分配利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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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转让股权后能否请求公司分配股权转让前的利润?
在第一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的分配给自己的利润享有请求权;第二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后者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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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属于道德沦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一种不合乎伦理道德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为。
它将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不幸的婚姻关系解体,甚至在严峻下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
这是因为“有配偶者”特指那些已建立正式婚姻关系之人,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这些已经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在保持较长时间的公开或半公开状态下,与异性以非夫妻名义进行生活,或者在短暂但不稳定的情况下共同居住。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失一方的权益。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忠诚度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健康和和谐至关重要,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恰恰是对这种忠诚度的背离,对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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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属于谁?
关于未分配利润的归属问题,首先考虑的是股权转让双方是否有股权转让协议;其次考虑股东会是否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最后考虑是否存在违反诚实守信和显示公平等事由。根据不同情况,结合双方举证情况,从而确认未分配利润的最终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股东会亦未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权受让方,并作为受让方投资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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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股份怎么分配利润?
股东的股份分配利润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因为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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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贷款可以转给对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夫妻二人决定离婚之际,他们可能会面临贷款的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可以选择协商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将双方的贷款转移至其中一方的名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道德准则,那么在夫妻二人正式离婚之后,这份约定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您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将双方的贷款转移至一人名下,这样的约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在离婚之后,它将会得到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夫妻间的协议通常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其并不直接影响银行的权益。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先与银行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是否能够将贷款人从夫妻双方变更为单方面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股权能否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解析:
满足特定条件时,股权方可进行善意取得。
此种情形下的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常见方式,其主要处理的是从那些完全不拥有权利或根本非股东身份之人手中接手股权这一重大的法律问题。
股权善意取得规则与宗旨旨在进一步加强股票权的流动性,使得股权接受方无需调查股权出让方是否真正具备实质性的权利状况,只需凭借着对出让方所展现出的权利形态的内心信任,便能够轻易地接手该股权。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登记在册的股权人并不具备处分权;
其次,正是因为无处分权的人才将股权进行了转让;
再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价格应当合理;
最后,股权转让已经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完成了登记手续。
此外,股权受让人还必须在主观上表现出善意,并且不能存在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对于转让人而言,受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并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亦然。
在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受让人最终能够成功获得股权,而在原股权人和出让人之间,也会产生相应的债法效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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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未分配利润该如何处理?
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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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是否侵权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类型的产品,采用了同样的工艺流程或完成了制造和使用方面的充分准备工作,而且只是在既有的规模/范畴之内继续进行此类生产活动与使用行为的话,则该行为无法被视为侵害了他人的专利权益。
然而,在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若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证实在他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涉案企业已经开始生产并销售了相同类型的产品,那么该企业的生产及销售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益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股东的平等权和知情权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公司法领域下,股东享有全面且明确的查阅权及复制权,包括查阅与复印公司章程、讨论并纪录的股东会议记要、研究并决定的董事会议纪要、探究并了解的监事会议纪要以及财务会计相关报告。
对于股东而言,他们可以依法求偿要求查阅公司内部核算账本。
如果股东希望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册,那么他们应该向公司发出书面阅览请求,同时说明自身的具体目的。
然而,如果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册的真实意图存在不当之处,或者可能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带来负面影响,那么公司是可以拒绝股东的这一要求,并且需要在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后的十五天内给予书面回复来解释原因。
倘若不幸遇到这种情况,股东仍旧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院长对公司施加压力,促使其提供查阅服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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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股权转让前利润分配影响因素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坚持法定利润分配程序,不能以企业资本分配利润,不能当年无利润而动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分配利润等,都是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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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合法利息限制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民间借贷所涉利率之上限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利率不能超出合同订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而不可取。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详细规定:
首先,如借贷双方并未就利息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对方索要利息。
其次,如果双方已经就利息问题达成了共识,那么便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在此过程中,只要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订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利率便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然而,一旦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标准,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将被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退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
再者,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据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本金数额。
最后,除非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借款,并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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