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担保物权包括
抵押和
质押两种,担保物权未设立的,
抵押权也未设立,未设立抵押权,就不存在放弃抵押权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