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
(2)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
工伤事故,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3)根据这些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没有为职工缴付工伤保险费。违反了为
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因而,必须全额承担工伤
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
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
吊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