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
管辖。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
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
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
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
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
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