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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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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停止执行死刑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因此,应当停止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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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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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情形有几种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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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死亡证明写心跳呼吸骤停可以认工伤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因工死亡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开具,可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若劳动者不幸丧生于医疗卫生机构内,其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即可凭《死亡医学证明》作为其死亡依据;
其次,倘若公民在医院离世,但院方未能提供死亡证明,此时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便可向当地居委会或卫生站提出申请,请求上述机构为死者开具相应的死亡证明;
在此基础上,若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卫生部门无法确认该死亡是否属实,则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可向公安司法部门寻求帮助,由后者出具死亡证明;
最后,若死者已被火化,其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可向殡葬部门索取火化证明,以作为其死亡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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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停止死刑的执行?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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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临邑县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企业退休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公殉职,他们的家属将有资格享受到来自工伤保险基金的三项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首先,丧葬补助金通常为所在区域上一年全职工人月均工资的六个月。
其次,对于由因公殉职雇员生前给予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劳动力的亲友,将按照雇员本人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个比率的标准为:
配偶需每月享受40%的待遇,其他亲属则每人每月享有30%的份额,而对于独居老人或孤儿,其每月享有的抚恤金额度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幅10%。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供养亲属所能领到的抚恤金总和应不超过该雇员生前工资。
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畴,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界定。
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法院已经判了,对方依旧不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已经生效的民商事裁判及判决书中所认定的赔偿责任,各方应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如有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依法向所属地域范围内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亦或是由审判员按照程序要求将案件移交至相应执行机构进行处理。
如若被执行方在收到关于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通知后仍旧未能履行相关职责,人民法院有权向各涉案相关单位调取查询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各类资产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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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情形包含哪些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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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异地执行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法院在异地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申请,任何涉及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及刑事的判决与裁定,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决定,自觉履行;
(2)法院受理,倘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可向负责执行的相关人民法院提出正式书面对执行提出异议;
(3)申请复议,当相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已作出的裁定持有异议,可以在裁定送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依法出示相应证件。
关于上诉法院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的第十五日起,需准备好上诉状并提交至一审法院的上诉窗口;
2、一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及一审全部材料后,将会将其转交至二审法院;
3、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安排适当的开庭日期,并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发出传票;
4、若一审期间已产生诉讼费用,则在上诉立案的同时,需要缴纳上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之诉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执行异议处理的途径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裁定驳回,即当当事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法提供充足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支持时,应视为其异议理由不足以成立,法院应据此作出驳回的裁定;
其次为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如果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证实为真实且充分,法院有权采取中止执行或者完全停止执行的举措;
再次是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者继续执行,对于一时难以判断是否成立的异议,如案外人已经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可考虑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而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同样有效的担保,则可以继续执行原决定;
最后是进行再审并发现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此时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经过重新审理后,若仍认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恢复执行程序,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反之,则需变更裁决结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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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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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协助老赖藏匿或转移财产之行为者,我国司法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严重者,将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案外人,在封闭、扣押、没收或清点后需要留存的财产上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或者擅自转移已经冻结的财产的,我国司法机关同样有权采取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者,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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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是依据什么法律
[律师回复] 解析:
销至未成年人之烟草等违禁品,乃非法且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举。
依据我国相关律例规定,严禁向任何年龄段的未成人进行烟草和酒精类产品的推广,对于商家亦提出明确要求,务必于显著位置张贴展示“未成年人不得购买烟酒”的警示标志。
对于此项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若有违规行为被发现,必将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严厉纠正及严惩,面临行政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具体条款,亦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公众运输工具及公共场所内的人员吸烟,并需积极引导青少年远离烟草所带来的危害,严禁中小学学生接触并尝试吸烟。
因此,我们应当以最为坚定的立场,反对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全力确保每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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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停止执行是指哪些情形
死刑执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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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购买工伤保险死亡由谁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当职工在未交纳工伤保险情况下不幸丧生时,若有关部门经过细致调查与审理后将此定格为职业伤害事故,那么责任方用人单位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福利项目以及相应的标准,向受害者家属支付相应赔偿金。
反之,如用人单位决定及时补充缴纳工伤保险,则对于补交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会联合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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