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类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
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屋出售时,因为其
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
但是,如果有
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
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
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
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是夫妻关系,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
代理权,符合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那么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