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
格式条款的规则如下: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相应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
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就认定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二、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