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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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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0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是指私募基金募集主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以及使用资金相关的活动,包括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1)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资者要求的便利;
(2)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3)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4)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5)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6)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7)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8)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9)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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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禁止推介的方式有哪些
1 过分宣传预期收益,不经过合格投资者确认就进行推介等,你可以参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轨道。2 目前只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股权进行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基金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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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异议房产中止拍卖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特定情形采取具体分析和评估的方法,能够有效地提出异议并发挥其实际效用。
法院仅对确实存在合理理由且值得关注的异议进行裁决,决定暂停执行相关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涉及到房产的拍卖过程时,相关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方如果发现执行行为存在违法现象,可以向负责执行该执行事项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异议申请。
在收到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所提交的书面异议之后,人民法院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判断其理由是否充分,若理由成立,则应裁定撤销或纠正原有的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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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否禁止自融?
自融最大的危害不在于收益无法保证,而是本金无法保证。如果是投给项目了,项目正常进行,收益和本金是有保证的。但自融最致命的是投资者并不知道这个钱是用来补窟窿了还是基金管理人花掉了,这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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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如何募集资金?
1,私募基金管理方公司自己有销售团队 发行产品 募集资金2,私募基金管理方公司 无销售团队 发行产品 ,委托三方理财公司募集资金3,私募基金管理方公司 无销售团队,发行产品,与其他金融机构洽谈,从其他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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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非发拘禁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未达十六周岁的个体来说,他们仅需对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毒等严重犯罪行为负责。
换言之,此类未成年人仅在非法拘禁期间出现故意杀人等特定行为时,方需承担刑事责任,且应按照故意杀人罪等相关罪名进行定罪量刑,而非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若仅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将面临刑事责任,并根据非法拘禁罪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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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是谁?
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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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算销售吗?
从严格意义上说私募基金的募集属于非公开式的销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过程中必须遵循上述各类款项,而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对基金产品有所了解,并签署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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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禁7小时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拘留所收到被拘留人员时,应严格按照规范对其身体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各类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对于被拘留者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任何形式的现金,都将由拘留所按照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并进行统一妥善保管。
同时,我们也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违规物品以及可能与案件存在关联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移交相关拘留决定机关进行依法定程序处理。
当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之时,他们身上的所有财物,包括但不限于金钱、手机等个人物品,均会被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扣押,而并非允许他们携带这些物品进入拘留所。
在拘留所内,手机等通讯设备必须上缴,除生活必需品外,如需拨打电话则需向拘留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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