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刑的执行
1、
管制的执行
(1)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
死缓我国
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
4、
死刑的执行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签发
执行死刑的命令。
(2)准备执行死刑。
(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5)制作笔录,上报
死刑执行情况。
(二)附加刑的执行
1、
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
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
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
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4、
驱逐出境的执行
由相关的出境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
缓刑、
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