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旅游时受伤的不一定算
工伤。如果单位组织旅游的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公司绩效;
实现公司利益的,这可以视为工作的延续,则在旅行过程中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
劳动者是脱离团队活动时受伤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单位组织旅行不具有上述目的的,也没有鼓励员工参加,是否参加员工自愿的,则受伤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