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深圳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有以下情形的,不需要遵守上述时间规定:
(1)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2)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3)因道路交通
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4)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3、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