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修资本的收取比例按照
购房者从开发商处买下房屋、解决
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准则交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本的具体收取准则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事实上确定。
2、房屋维修资本,用于
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壁、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范围内、由业主共有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3、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解决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本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本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解决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本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本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本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本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本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限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托付买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