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的确定。
(一)从保护
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尽可能地不适用“应当知道”的标准进行推定,而更多地适用“知道”的标糊行认定。
(二)起算时间要考虑专业因素。许多损害发生的原因,难以为普通患者所能了解,有些药品的毒副作用所造成的损害,要经过数年时间才能清楚,因此,应当考虑除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不易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就有其特殊性。
(三)起算时间的确定要考虑伤害的明显程度。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最高人
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可以从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操作:
1.
医疗损害行为侵害
身体权的,行为一经实施,
当事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开始起算。
2.医疗损害行为侵害生命权的,从受害
人死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医疗损害行为侵害
健康权的,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伤害在侵害之时不能发生的,经检查确诊伤害的,从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伤害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在确诊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四)合理考虑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就自己的病情向加害方进行咨询、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解决、向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等,均可以认定为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另外,虽然患者知道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是如果患者因受到侵害而住院治疗,提
起诉讼或者主张有困难的,也可以有考虑诉讼时效的中止。
(五)将诉讼时效完成的
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一方当事人。加害人是
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其对患者伤情发生等情况在举证能力上强于患者,患者一般难以确切得知,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应当将证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
医疗事故纠纷是由院方和患者引起的,如果双方的纠纷协商不好的话,那么是可以利用
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在起诉时也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但前提也需要有合法的
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
胜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