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全日制用工中
劳动者的
工资形式采用的是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的计时工资制
按照我国关于工资(薪酬)的相关规定看,我国工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
计件工资制度,二是计时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度是用工方预先规定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或工作量来计算工资。计时工资制度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制度。这种工资形式主要用工时(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其计算标准主要有以小时为单位、以日为单位、以周为单位和以月为单位四种。
2、劳动者在同一
用工单位每日或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短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就业形式严峻,另一方面新的服务领域大量出现短时用工需求,为了促进灵活就业,法律设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此种用工形式下劳动者就可以与多个用工单位发生
劳动关系或与其他个人发生
雇佣关系,解决劳动者的就业和收入问题的同时满足用工主体用工的需求。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原则保持一个劳动关系是
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原则规定,但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后已经突破该原则,即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者可以与数个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因为劳动者在一家用工单位实际劳动时间短,即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故劳动者可以利用其余的时间参与其他社会劳动,建立其他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体现其价值,从而做到灵活就业。如果劳动者在同一家用工单位每天或每周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那么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则有可能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中发放劳动者的薪酬已含相关费用
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发放劳动者的薪酬由工资、福利、保险费等系列单独费用项目组成,以上费用单独或合并计发。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劳动者获取的薪酬则采取包干制,即非全日制用工中用工主体发放劳动者的薪酬已经包括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费等系列费用。故,实务中从用工主体对劳动者计发薪酬的结构分析可以对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予以区别。
4、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的终止具有随时性
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终止随时性是指合同一方在不影响
合同履行前提下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双方的
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
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提前数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这一约定是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终止随时性原则的,双方的关系则有可能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双方的用工关系实为非全日制
用工合同关系,经双方
协商一致约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提前数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也不违反法律之规定,该约定内容对双方应具有
法律效力。
5、非全日制用工中计发工资日期较为特殊
事实上,非全日制这种劳动关系本来也是为了促进就业,这样在用户时间上相对灵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劳动资源和劳动潜力发展到最大化,因为很多劳动者可以在工作之余和其他单位建立这种非全日制的用工模式,这也是法律上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