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保护我国、集体的
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
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
纠纷,应切实保护我们国家和集体的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依法保护公民、
法人合法取得的
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
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
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
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
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
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4.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
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5.1984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
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
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
6.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7.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
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 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
产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