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将执行证书的生效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归纳如下:
2、执行证书生效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
(1)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债权人符合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
(2)公证机构对各方
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相关材料属实、充分;
(3)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
(4)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等主要内容。
3、执行证书生效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2)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3)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
(4)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或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5)在法律规定的
执行期限内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