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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单位是否给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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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2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伤死亡的情况下,单位是否要向其家属提供赔偿金要区分情况。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死亡单位是否给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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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单位如何补偿
1、第一个就是丧葬费的赔偿,如果是本企业的职工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就要赔偿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个月的数额的赔偿,但各地具体标准并不一样,实际还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2、第二项,就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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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在外兼职被单位发现,辞退是否有道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兼职”一词,其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者已经履行完本职工作任务之外的闲暇时间里,能够与其他单位签订并执行劳动合同。
然而,若仅仅因为员工进行了兼职活动就解除与其产生的劳动关系,则明显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在非工作时间内从事兼职工作的法定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其对本岗位工作的完成及贡献,也不得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同时,在此前提下,兼职活动所从事的内容应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并且不得损害到用人单位的权益。
因此,任何企业或组织都无权以员工进行兼职活动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若出现此类情况,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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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单位如何补偿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因公死亡单位如何补偿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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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地下车位归属权问题应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地下车位权属问题处理方式如下:
能进行独立登记的地下车位,将根据登记内容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未进行过登记或者因某种原因而无法登记的情况下,应当遵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来确认收益权。
在此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仔细审查和判断:
首先,地下停车场是否会计入容积率?且该停车场是否侵占了涉及案件的小区土地使用权?
其次,是否存在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被合理地分摊至各套商品房的售价中的情况?若以上条件均满足,那么可以判定该地下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
反之,若开发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建筑面积并未作为公共区域销售给业主,那么就有理由认为该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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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房产为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产产权登记记载为单一持有人所有的情况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内容:
首先,若该房产仅单独注册在某一方名下,并且在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其对此房产的投资状况的前提下,那么双方当事人对于此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视为按份共有;
其次,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同时其中一方又坚决否认另一方在购买房产过程中曾作出过任何形式的投资贡献,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只能被认定为是属于单独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结婚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率先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此时房产仅以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义进行了注册登记,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此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将房产判给登记人所有,同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并按照各自所占比例分配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另外,在结婚之前或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双方约定将一方的个人房产无偿赠送给另一方,或者将其变更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但是却未能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公证手续,亦或是未能完成房产更名/加名手续的话,那么赠与人有权撤销其先前的赠与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为情而死对方有责任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情感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因深陷情感纠葛而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需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须依据详细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例如,自杀事件是否源于一方在法律层面存在过失等因素,均会影响到最终结论的得出。
若行为导致他人选择结束生命,那么该行为人必须明确区分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应对:
(1)若行为人之前的行为合法合理或者仅属一般性错误和违法行为,而他人自杀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心理承受能力不足,此时便不涉及犯罪问题;
(2)若行为人之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进而导致受害者选择自杀,则可以将导致他人自杀的后果视为一项严重情节加以考量,将之前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升至犯罪层次进行处理。
例如,若某人在公众场合公然羞辱他人,致使对方立即产生自杀念头,则可对该羞辱者以侮辱罪论处;
(3)若行为人之前实施某项犯罪行为,引发受害者自杀,只要行为人对自杀结果并无故意,就应当按照其之前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同时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加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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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单位怎样补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因公死亡单位怎样补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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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代位追偿后我还可以向对方要交通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以下各种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况之下,均可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首先,若交通事故中的另一方车辆未依法投保或未提供足够的保险保障而导致其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则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因经济状况不佳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应缴的赔偿款,此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实施代位追偿;
第三,当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敷衍塞责或者消极拖延等态度,对承担赔偿义务持漠不关心之态时,便可以依法申请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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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盗窃罪实际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法律层面上,单位进行盗窃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如果是单位组织实施了盗窃,且所获得的财产归属于该单位所有,那么当涉案金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恶劣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逮捕和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为了谋求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应该依据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来追究这些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单位本身并不能被视为盗窃罪的主体。
因此,只有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到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如果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而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有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罪单位主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针对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涉及到非法拘禁罪行,则此类事件将由检察机关主导监督和处理;
2.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法拘禁案情,原则上应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管理权责;
3.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身处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能胜任对该类案件的调查与审理,那么也可考虑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接手此项任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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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单位如何补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非因公死亡单位如何补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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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行人在有隔离带的公路被撞死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如机动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而行人却强行翻越护栏并最终遭受碰撞事故时,该事件中的主要责任或将由行人来承担,但也有可能两者负有同等责任。
这是由于机动车辆理应具备避让行人的意识与能力。
若经查证,确信机动车辆方面并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上限为10%,此举实则体现出对于受伤受害人的深切关怀。
然而,若试图突破这一法定责任界限,无疑将人为地加重机动车辆方的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单位集资房儿子出资可以分配份额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此类住宅楼房应依据房地产证书中所注明的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不能实行平均分配方式。
对于因销售交易、设定抵押权等活动而提出的不动产注册申请,必须由相关当事人双方联合申请提交。
在以下特殊情形下,申请人可独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尚未注册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2)通过继承、接受遗赠等方式获得不动产权益的;
(3)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正式发布的法律文书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明确规定等原因设立、更改、转移、消除不动产权益的;
(4)由于权利人姓名、法人名称或者自然人的自然状态发生改变,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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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不动产遭受损害或者权利直接人主动弃权时,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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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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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单位是否给补偿金,如何申报工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死亡单位是否给补偿金,如何申报工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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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单方面对判决不服,如何申诉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采取申诉途径,即当事人有权利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请。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此类申请展开全面细致的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审查相关部门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以及认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其二,核实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
其三,检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晰明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其四,确认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
最后,评估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合理。
经过上述严谨的审查流程后,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给出最终的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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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法律层面上,无论债务人发生何种形式的变动,都不会对其所依附之抵押权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依照相关规定,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有权将其应承担之债务移转于第三方接受者手中。
此时,接受者应尽责履行原债务,并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若此过程中出现新的债务人无法对债务进行妥善履行时,债权人则有权利通过原抵押物来继续执行其抵押权。
然而,在此情况下,如遇抵押人因为资产交换或工商注册信息变更等因素导致其名称发生更改,债权人亦可向更名后的抵押人行使抵押权。
2.此外,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协议,对抵押登记时间进行变更的行为,也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事前已经约定了抵押登记的具体时间,并且在后续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再次以书面形式对该时间进行了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法律未对此类变更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那么此类变更即被视为合法有效,并应以变更后的时间作为抵押登记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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