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可以通过询问售房者、到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等方式,确定房屋是否有
居住权。
居住权实质上将
房屋产权与
使用权主体进行了划分,
房屋产权人拥有对
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没有处
分居住权的权利。
故房屋产权人对该类房屋进行买卖时,应向买受人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在买受人知晓居住权设立情形前提下,双方协商房屋买卖事宜。
若
产权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买受人在签订
买卖合同后得知居住权的存在而无法居住使用,可以
欺诈为由请求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或以违约为由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