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申请人
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
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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