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债权人催收
债务的各类方法有:发送信息提醒
债务人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等信息;电话催收;函件催收;
律师函催收;以及上门催收等合法的方式。债权人不能使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方式催收。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
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六十九条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
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
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
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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